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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部门向全省流通领域商品经营者首发商品质量安全行政告知
2010-03-16 10:09:26  作者:  来源: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浏览次数:0  文字大小:【】【】【
    随着“3.15” 国际消费者权益日的来临,一份题为《辽宁省流通领域商品质量安全行政告知书》(以下简称《告知书》)的行政指导意见即将进入全省商品经营者的视野,也将让经营者的经营行为进一步纳入消费者和全社会的监督之下。
    在全省工商系统“三深入两服务”促振兴活动中,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积极服务百姓关注的热点,针对近年来群众对于提高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的热切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从积极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全力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出发,就流通领域商品质量安全问题对全省流通领域商品经营者开展了这项行政指导工作。这是全省工商系统首次对全省流通领域商品经营者进行的广泛、统一的行政指导,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坚持“四个统一”、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具体体现,是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工作的创新和深化,是强化商品质量源头治理的有益探索。
    《告知书》依法要求:全省商品经营者必须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或与消费者的约定、承诺,保证所销售的商品质量安全;
    《告知书》依法要求:商品经营者应当依照《产品质量法》和《辽宁省消费者权益保护规定》的要求,建立和严格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并要求经营者以家用电器、低压电器等与消费者身体健康、生命财产安全密切相关的商品作为查验的重点;
    《告知书》依法要求:商品经营者购入商品时依法查验其来源、质量、标识及商品的质量状况,对发现问题的商品应当拒绝购入,已经购入的应当停止销售,并对如何处理问题商品按照不同情况加以了规范说明。
    《告知书》强调了经营者对消费者的相关义务,并对经营者不依法履行其法定义务行为的罚则给以了明确告知,进一步强调了经营者配合工商机关进行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检查的义务。
    《告知书》的实施,将有力地督促经营者自觉履行法定义务,推进工商机关依法履行监管职能,促进商品质量监管的日常化、规范化,切实保证商品质量安全,为进一步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做出积极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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