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规范全市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后的处理工作,(以下称“后处理”工作)明确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称“市局”)与委托承担后处理工作单位责任、权利和义务。根据《产品质量法》、《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等相关质量技术监督法律、法规和《省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后处理工作暂行管理办法》、《大连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对我市后处理工作做以下规定。
1. 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后处理工作(以下简称“后处理”工作)。市局采取直接处理和委托处理两种方式。主要工作有整改、复查、处罚、收回及撤消柜台、产品质量分析会、不合格企业的厂长(经理)学习(培训)班等。具体方式按《大连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2. 委托承担后处理工作的单位在接到后处理委托书后主要做以下工作:监督企业整改、对涉及安全、卫生等强制性标准规定的项目不合格产品监督收回及撤消柜台、对产品不合格的企业进行行政处罚、对外辖区移送的监督检查结果进行处理。(后处理委托书见附件1)
3. 为确保产品质量、严格统一执法、统一管理,保证产品检验结果客
观、公正,产品不合格的企业复查工作由市局统一组织,复查检验工作由
市局委托市级及有关法定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承担。复查检验机构自抽样之日起15日内必须出具检验报告,市局对承担后处理复查检验机构出具复查任务委托书。 (见附件2)
4. 后处理工作实行规范化管理,承办单位将以下材料归挡管理。
(1)、抽样通知书(复印件);
(2)、不合格检验报告(复印件);
(3)、后处理委托书;
(4)、企业整改报告;
(5)、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
(6)、罚没收据(复印件);
委托承担后处理工作的单位在接到后处理委托书后三个月内,上报处理结果。(上报材料见附件3)
5. 为加强后处理工作管理,承担后处理工作的单位于每年11月20日将后处理工作情况上报市局。市局将定期和不定期对委托承担后处理工作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每年至少检查处一次,对于后处理工作达不到要求的单位,一次给于批评,两次达不到要求的单位,将不再委托其承担后处理工作。(上报材料见附件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