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江苏省质监局12365转来的举报,大丰质监局于元月初查处一起将二甲醚混入瓶装液化石油气销售的掺假案件。
据了解,二甲醚虽然具有优良的燃烧特性,但作为燃气使用时,会给气瓶的安全使用带来很大危险,且由于二甲醚热值较液化石油气低,消费者使用掺杂二甲醚的液化石油气会感到液化气不耐烧。为此,国家质检总局已明令禁止在民用液化石油气中掺入二甲醚后充入液化石油气钢瓶。
新春佳节即将来临,为保证全市人民用气安全,大丰质监局将对全市液化石油气充装单位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对违反规定擅自在液化石油气中掺入二甲醚气体的单位将严厉查处。